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盜用公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弘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盜用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