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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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致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林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142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魏致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6日12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立新二街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中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39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4年3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142號鑑驗書1紙在卷供參(見毒偵卷第65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吸食器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因難以與上開吸食器分離,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吸食器1組,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