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 律師被告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董子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95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包括醫藥費、整型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