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嗣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93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4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從而,依法為上開裁定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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