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確定後,於84年1月6日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96年4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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