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20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黃教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告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2日本院執行羈押後,至民國96年5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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