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