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抗告人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嘉祥林修 民間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狀欠缺抗告人之公司章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且抗告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網站公司登記資料之記載歧異。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並提出抗告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黃伯權具有合法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及補正抗告狀抗告人蓋章暨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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