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名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清拔 代理人 林采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程翠璇┌─────────────────────────────────────────────────────┐│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德昌皮革製品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名濤興業有限公司│1,100,400元│JN0000000│103年7月29日│││有限公司白志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