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非調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432號聲請人 許伊兒 相對人 李偉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依離婚協議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向可人扶養費事件,核屬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惟查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李恩德 籍設「基隆市○○區○○路○○○巷○弄○○號5樓」,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按,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