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海成(原名李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海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海成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5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判決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8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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