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振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振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2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