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榮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榮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榮龍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7370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王榮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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