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07號聲請人 王素秋 相對人 黃其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陸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8紙,其中如附表編號007至編號018所示之本票,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民國103年12月15日),到期日均未屆至,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24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3年7月5日│CH296402│准許│├──┼──────┼─────┼──────┼────┼──┤│002│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3年8月5日│CH296403│准許│├──┼──────┼─────┼──────┼────┼──┤│003│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3年9月5日│CH296404│准許│├──┼──────┼─────┼──────┼────┼──┤│004│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3年10月5日│CH296405│准許│├──┼──────┼─────┼──────┼────┼──┤│005│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3年11月5日│CH296406│准許│├──┼──────┼─────┼──────┼────┼──┤│006│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3年12月5日│CH296407│准許│├──┼──────┼─────┼──────┼────┼──┤│007│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1月5日│CH296408│駁回│├──┼──────┼─────┼──────┼────┼──┤│008│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2月5日│CH296409│駁回│├──┼──────┼─────┼──────┼────┼──┤│009│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3月5日│CH296410│駁回│├──┼──────┼─────┼──────┼────┼──┤│010│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4月5日│CH296411│駁回│├──┼──────┼─────┼──────┼────┼──┤│011│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5月5日│CH296412│駁回│├──┼──────┼─────┼──────┼────┼──┤│012│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6月5日│CH296413│駁回│├──┼──────┼─────┼──────┼────┼──┤│013│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7月5日│CH296414│駁回│├──┼──────┼─────┼──────┼────┼──┤│014│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8月5日│CH296415│駁回│├──┼──────┼─────┼──────┼────┼──┤│015│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9月5日│CH296416│駁回│├──┼──────┼─────┼──────┼────┼──┤│016│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10月5日│CH296417│駁回│├──┼──────┼─────┼──────┼────┼──┤│017│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11月5日│CH296418│駁回│├──┼──────┼─────┼──────┼────┼──┤│018│103年6月19日│10,000元│104年12月5日│CH296419│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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