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務人 蘇中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324,60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14,821元│87年12月22日起至│百分之18│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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