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3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相對人 郭砡伶郭勇財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勇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透支、信用卡,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於102年12月5日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2年12月23日起至122年12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被繼承人自103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4,499,6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業於103年6月28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雖尚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影本及放款帳卡明細、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4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9-1│建│173.0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4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3│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5層樓房│99│98│98│98│59│45│平│鋼筋│25│平│全│││80│永華六街279│平區 金華 │鋼筋混凝│.4│.1│.1│.1│.9│3.│方│混凝│.7│方││││9│巷5號│段9-1地│土構造│1│7│7│7│0│82│公│土構│1│公││││││號││││││││尺│造││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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