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黃月子 債務人 蔡明 泉債務人 洪寶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證一),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月子前於民國93年11月30日,邀同 蔡明泉 及洪寶鑫,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000,000元整;(2)8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134,526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2)109,263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茲因債務人第一案並未如期履約,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09263│洪寶鑫、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元│月子、蔡明│9月30日起││二點二五││││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月30日起││二點八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09263│洪寶鑫、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月子、蔡明│0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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