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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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52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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