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該本票即屬無效。本件聲請,查票號CH768896之本票上金額顯經改寫,依上述說明,應為無效之票據,聲請人據以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4││├──┼──────┼───────┼──────┼──────┼─────┼──┤│002│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5││├──┼──────┼───────┼──────┼──────┼─────┼──┤│003│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6││├──┼──────┼───────┼──────┼──────┼─────┼──┤│004│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7││├──┼──────┼───────┼──────┼──────┼─────┼──┤│005│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8││├──┼──────┼───────┼──────┼──────┼─────┼──┤│006│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9││├──┼──────┼───────┼──────┼──────┼─────┼──┤│007│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20││├──┼──────┼───────┼──────┼──────┼─────┼──┤│008│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21││├──┼──────┼───────┼──────┼──────┼─────┼──┤│009│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22││├──┼──────┼───────┼──────┼──────┼─────┼──┤│010│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23││├──┼──────┼───────┼──────┼──────┼─────┼──┤│011│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1││├──┼──────┼───────┼──────┼──────┼─────┼──┤│012│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1││├──┼──────┼───────┼──────┼──────┼─────┼──┤│013│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8││├──┼──────┼───────┼──────┼──────┼─────┼──┤│014│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9││├──┼──────┼───────┼──────┼──────┼─────┼──┤│015│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0││├──┼──────┼───────┼──────┼──────┼─────┼──┤│016│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2││├──┼──────┼───────┼──────┼──────┼─────┼──┤│017│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3││├──┼──────┼───────┼──────┼──────┼─────┼──┤│018│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4││├──┼──────┼───────┼──────┼──────┼─────┼──┤│019│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5││├──┼──────┼───────┼──────┼──────┼─────┼──┤│020│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7││├──┼──────┼───────┼──────┼──────┼─────┼──┤│021│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9││├──┼──────┼───────┼──────┼──────┼─────┼──┤│022│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0││├──┼──────┼───────┼──────┼──────┼─────┼──┤│023│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1││├──┼──────┼───────┼──────┼──────┼─────┼──┤│024│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2││├──┼──────┼───────┼──────┼──────┼─────┼──┤│025│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3││├──┼──────┼───────┼──────┼──────┼─────┼──┤│026│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4││├──┼──────┼───────┼──────┼──────┼─────┼──┤│027│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5││├──┼──────┼───────┼──────┼──────┼─────┼──┤│028│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6││├──┼──────┼───────┼──────┼──────┼─────┼──┤│029│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7││├──┼──────┼───────┼──────┼──────┼─────┼──┤│030│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8││├──┼──────┼───────┼──────┼──────┼─────┼──┤│031│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2││├──┼──────┼───────┼──────┼──────┼─────┼──┤│032│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13││├──┼──────┼───────┼──────┼──────┼─────┼──┤│033│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454432││├──┼──────┼───────┼──────┼──────┼─────┼──┤│034│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454431││├──┼──────┼───────┼──────┼──────┼─────┼──┤│035│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78││├──┼──────┼───────┼──────┼──────┼─────┼──┤│036│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79││├──┼──────┼───────┼──────┼──────┼─────┼──┤│037│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0││├──┼──────┼───────┼──────┼──────┼─────┼──┤│038│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1││├──┼──────┼───────┼──────┼──────┼─────┼──┤│039│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2││├──┼──────┼───────┼──────┼──────┼─────┼──┤│040│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3││├──┼──────┼───────┼──────┼──────┼─────┼──┤│041│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4││├──┼──────┼───────┼──────┼──────┼─────┼──┤│042│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5││├──┼──────┼───────┼──────┼──────┼─────┼──┤│043│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6││├──┼──────┼───────┼──────┼──────┼─────┼──┤│044│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87││├──┼──────┼───────┼──────┼──────┼─────┼──┤│045│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24││├──┼──────┼───────┼──────┼──────┼─────┼──┤│046│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8││├──┼──────┼───────┼──────┼──────┼─────┼──┤│047│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899││├──┼──────┼───────┼──────┼──────┼─────┼──┤│048│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768900││├──┼──────┼───────┼──────┼──────┼─────┼──┤│049│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454426││├──┼──────┼───────┼──────┼──────┼─────┼──┤│050│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454427││├──┼──────┼───────┼──────┼──────┼─────┼──┤│051│97年5月1日│5,000元│未載│98年11月1日│CH454429││└──┴──────┴───────┴──────┴──────┴─────┴──┘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