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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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丙○○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高新商業銀行即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丙○○邀同相對人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5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3,760,000元、②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2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02年5月12日止、②民國95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1月30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454,097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繳息明細單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5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美和││963-10│建│0│0│95│全部│所有權人黃│││││││││││││登志│└──┴───┴────┴──┴──┴───┴─┴──┴──┴────┴───┴─────┘┌──────────────────────────────────────────────────────────┐│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5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84○○○鄉○○路57│美和段963-10地│鋼筋混凝土│1樓43.81、2樓43.20、3│陽台面積6.│全部│所有權人丁○○││││號│號│造、四層樓│樓43.20、4樓25.04合計1│70││││││││房│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