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99號原告 周黃淑君 被告 李紹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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