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5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5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