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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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華中商標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20號、96年度催字第
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台幣)│││屆滿日│├──┼───────┼──────┼────┼──────┼─────┼──────┤│001│其利國貿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64,125元│95年12月30日│JAA0000000│96年5月17日│││限公司 楊明深 │銀行仁愛分行│││││├──┼───────┼──────┼────┼──────┼─────┼──────┤│002│菁華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1,824元│96年1月31日│KW0000000│96年6月17日│││限公司 黃彥一 │台北分行│││││├──┼───────┼──────┼────┼──────┼─────┼──────┤│003│菁華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18,563元│96年1月31日│KW0000000│96年6月17日│││限公司黃彥一│台北分行│││││├──┼───────┼──────┼────┼──────┼─────┼──────┤│004│聯忠實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7,001元│96年1月31日│JI362402│96年6月17日│││限公司 袁金水 │銀行忠孝分行│││││├──┼───────┼──────┼────┼──────┼─────┼──────┤│005│其利國貿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64,125元│95年12月30日│JAA0000000│96年4月17日│││限公司楊明深│銀行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