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其中如附表編號1、3已於民國96年5月2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已於96年6月2日,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吳欣怡 │第九信用合作社安│11,500元│95年12月31日│0000000│3││││和分社│││││├──┼─────────┼────────┼─────────┼───────────┼────────┼────────────┤│002│勝佳國際貿易有限公第一信用合作社民│83,892元│96年1月20日│0000000│4│││司 林清江 │生分社│││││├──┼─────────┼────────┼─────────┼───────────┼────────┼────────────┤│003│陳英語│玉山商業銀行大安│7,380元│96年1月15日│0000000│3││││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