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七七號
聲明人乙○○
甲○○法定代理人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丙○○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到庭陳明其於九十二年五、六月間即已知悉其得繼承,復經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丁○○到庭陳明其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同時也告訴聲明人此事,故聲明人於六月二十幾日即已知悉等語(詳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訊問筆錄),則聲明人遲至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乃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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