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1年2月2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債務人甲○○向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2月25日起至121年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聲請人另於94年概括承受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經登記在案。
嗣因債務人甲○○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間30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另約定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98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57,6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2月18日函、個人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主檔查詢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
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後庄││1370│建│12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95│嘉義市○○街│嘉義市後│住家用鋼│44.8│44.8││││││89│││平│全部│││││117巷1號│庄段1370│筋混凝土│9│9││││││.7│││方│││││││地號│加強磚造││││││││8│││公││││││││2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