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告 劉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