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 張景珍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芶上愷 (即 芶上開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叁佰肆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柒萬陸仟肆佰零貳元【計算式:人民幣3,428,660元×4.543(即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12日起訴時之人民幣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15,576,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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