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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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告 朱禮佑
毛襄筠 鮑沛琪 李亦婷 郭智瑋 唐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電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
998元(含積欠工資計42萬1,000元、資遣費計22萬5,664元、預告工資計17萬3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預告工資之部分合計為59萬1,334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692元(計算式:0000-000000/816998×8920×1/2=5692,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另本件起訴狀未據除朱禮佑以外之原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