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伊藍 ‧ 明基努安 被告 古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