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 李陳阿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宜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