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慶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