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慶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