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烈詔 即智富記帳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