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 沈淑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歐付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106ND0002542-61,000106ND0002543-8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