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30號聲請人 林秀英 代理人 彭美雲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2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3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4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5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