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40號原告 胡陳詠昭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綺文 及 劉顗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