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84號原告 許淑專 被告 許芝冰 上列被告因本案被告 張恩偉 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59號),經原告認為被告許芝冰(未經檢察官起訴)與被告張恩偉應負共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卷第195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