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事件依序為新臺幣三萬元、五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