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71號聲請人 馬毅志
馬靜志 馬堅志 馬敏志
馬慧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馬世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