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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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424號債權人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丞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丞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等釋明文件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