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子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子傑因公共危險等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受刑人戴子傑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公共危險有期徒刑2月108/06/04新北地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48號109/12/29110/01/282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2月109/11/23高雄地院110年度金簡字第89號110/09/241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