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六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永山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清溪
法官林永茂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