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3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上訴人臺被告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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