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99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書記官李佩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79年7月起迄今,先後擔任新竹縣○○鎮○○路○段○○號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下稱竹東榮民醫院)家庭醫學科主治醫師及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石麻園38號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灣橋榮民醫院(下稱灣橋榮民醫院)副院長,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明知病患需到院實際就診並依 巴氏 量表進行評估,始能製作醫療紀錄及為病患開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下稱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詎其為使如附表二所示病患順利取得合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減少評估程序,與附表二所示病患、申請人及仲介人員等人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其他共犯均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於95年7月至96年11月間,由附表二所示仲介人員向病患或其家屬收取病患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及金額不詳之代辦費用,其後即於附表二所示「病患未實際到醫院就診日期」欄所示日期,持病患之健保卡為病患掛號,以不詳代價商請甲○○為病患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甲○○於病患未實際到院接受看診之情形下,於附表二「病患未實際到醫院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在竹東榮民醫院或灣橋榮民醫院填載不實門診紀錄單,製作虛偽之門診紀錄,以形式上符合醫院規定之評估程序,足生損害醫療紀錄之正確性,並使中央健康保險局溢付竹東榮民醫院如附表二所示之健保給付。甲○○明知其並未對附表二所示之病患為6個月以上之診察,竟在附表二「開立不實巴氏量表日期」欄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病患之巴氏量表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上勾選病患有「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以此方式配合填具不實之巴氏量表(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因曾到院進行評估,故無法判定甲○○為其等所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係屬不實),再由竹東榮民醫院及灣橋榮民醫院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附表「向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日期」欄所示時間將上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連同不實之巴氏量表郵寄至附表二所示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行使之,致生損害於醫療紀錄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15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甲○○應於99年4月27日前捐款新臺幣20萬元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被告甲○○已於99年4月21日捐款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公益團體,有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影本1紙附於本院卷宗可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李佩玲
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1│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醫師│病患就│仲介公司│病患│申請人│病患未實際到│醫院收到│健保給付實│有無開立不│開立不實巴式│向長期照│備註││號││診醫院│仲介人員│││醫院就診日期│不當健保│際付款日期│實診斷證明│量表日期(即│護管理中││││││││││給付利益││書及申請聘│未對病患為6│心申請日││││││││││之金額││僱外籍看護│月以上評估,│期││││││││││││基本資料傳│卻在巴式量表├────┤│││││││││││遞單│上為如此之勾│長照中心│││││││││││││選之日期)│名稱││├─┼───┼───┼──────┼───┼───┼──────┼──────┼─────┼─────┼──────┼────┼────┤│一│甲○○│竹東榮│詠鴻國際人力│ 黃千枝黃明月 │95年9月6日│218元│95年12月7│無│95年9月1日│95年9月│(參97偵││││民醫院│仲介有限公司│(97偵│(97偵│││日│(因病患曾││8日│7254號影│││││業務員 苗秀玲 │5898)│5898)││││到院評估過│├────┤卷)│││││(97偵7254)││││││)││新竹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二│甲○○│竹東榮│廣富全球國際│ 黃林桂蕭金菊 │95年7月4日│174元│95年12月7│無│95年7月12日│95年7月│(參97偵││││民醫院│有限公司│蘭│(97偵│││日│(因病患曾││19日│7255號影│││││業務員 周慧美 │(97偵│5900)├──────┼──────┼─────┤到院評估過│├────┤卷)│││││(97偵7255)│5900)││95年7月12日│219元│95年12月7│)││新竹縣長│││││││││││日│││期照顧管││││││││││││││理中心││├─┼───┼───┼──────┼───┼───┼──────┼──────┼─────┼─────┼──────┼────┼────┤│三│甲○○│灣橋榮│展林有限公司│ 陳彭保陳范鵬 │96年10月23日│無(未申報)││無│96年10月30日│96年11月│(參97偵││││民醫院│業務員 葉春蓮 │雲│(97偵││││(因病患曾││8日│6706號影│││││(97偵6706)││8488)││││到院評估過│├────┤卷)│││││││││││)││南投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四│甲○○│灣橋榮│明新國際人力│ 劉月英張瑞雄 │96年11月6日│無(未申報)││無│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參97偵││││民醫院│資源有限公司│(97偵│ 張瑞昌 ││││(因病患曾││20日│6708號影│││││業務員 李勝雄 │6708)│(97偵││││到院評估過│├────┤卷)│││││(97偵6708)││6708)││││)││新竹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五│甲○○│竹東榮│ 茂華 人力資源│ 齊英齊占翔 │無│無││無│95年7月24日│95年7月│(參97偵││││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97偵││││(因病患曾││27日│6702號卷│││││公司││6702)││││到院評估過│├────┤)│││││負責人 陳基勝 ││││││)││新竹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六│甲○○│灣橋榮│ 楨宏 人力仲介│ 謝英妹鍾金源 │無│無││無│96年9月11日│96年9月│(參97偵││││民醫院│有限公司│(97偵│││││(因病患曾││14日│6701號卷│││││業務員 黃建暉 │6701)│││││到院評估過│├────┤)│││││││││││)││新竹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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