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5樓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 律師被告甲○○
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
乙○○被告丑○○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寅○○
己○○被告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卯○○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訴字第578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