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而於98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嗣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本院於97年9月23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391號裁定就偽證部分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與不得減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前揭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5月7日法矯字第099901683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997號函附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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