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 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為: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陸萬元整,由聲請人點
收無訛,其餘陸萬參仟伍佰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
法 官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