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樑成金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肆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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