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樑成金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肆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