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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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王晟偉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3分之2。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繼承被繼承人 胡錦樹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參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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