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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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王晟偉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3分之2。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繼承被繼承人 胡錦樹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參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