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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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慶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玉葉 、青本蔬菜企業有限
公司、 廖宇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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